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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增强投诉处理工作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未单独设立纳税服务部门的税务机关,其相应职责由征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范围执行。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职责,配备专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承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纳税服务部门设置投诉受理岗、投诉调查岗及投诉处理岗等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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