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推动家庭工业提升发展。组织家庭工业领头企业考察发达地区市场需求,承接加工产品,成熟后带出一批家庭工业企业。推动大企业与相关联的家庭工业相对接,外地企业或市场与本地家庭工业相对接,鼓励大型企业与家庭工业企业开展配套协作,开展“传、帮、带”,促进家庭工业向专业化、协作化生产发展。
12.积极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3.降低初创小企业创业成本。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股权出质免收登记费用。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14.放宽网上经营条件。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15.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业务范围。除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四、提升个体私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6.建立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积极贯彻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发展政策,市科技创新投入、工业发展资金等政府性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为区域块状经济、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的培育。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享受市科技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7.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经技术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案免征营业税,对一个财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