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改善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信贷评估、贷款程序等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6.鼓励民间资本创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凡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注册、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信用担保,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
7.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设立1年后,经自愿申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可增资扩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政府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对业绩良好、合规经营的优先推荐申报村镇银行,尽早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如今后上级出台相应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8.扩大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进一步激活静态资本存量,放大股权出质融资的功能。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可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资本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规模优质企业发行债券和在境内外融资。引导企业积极股改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需补办房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予以免交,只收取工本费。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切实改善和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境外融资有关外汇管理的服务。
三、积极扶持个体户、私营初创中小企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