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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1〕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一起运煤货车与幼儿园校车迎面相撞、造成乘坐师生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从我市情况来看,近期涉及校车超员行驶、无资质运营的情况也较为突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仅十一月份以来我市就查获8起校车超员交通违法事件。为吸取甘肃“11.16事故”的惨痛教训,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涉及校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立即开展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排查。各地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管理部门要根据《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发放办法>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立即开展集中性的专项安全检查,逐校逐园逐生地全面检查了解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全面细致地检查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状况,每车必查,一辆不漏,特别要对车辆的门窗玻璃、座椅座垫、保险带、刹车制动、车轮车胎、消防器材和应急逃生锤配备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每学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是否申领校车标志等重点方面逐一检查,逐一记录,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凡检测不合格、车况不良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用维修。同时,对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运营车辆的,学校要予以劝阻。
  二、要立即开展对接送车辆管理的安全检查。各地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管理部门要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学校或单位,必须经所在地教育和公安等部门核准,必须与车辆单位、车辆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要检查接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专人负责制度、乘车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教师随车制度、学生上下车点名交接制度等。要定期认真开展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反复强化车辆维护、保养和每天动车前必需的安全检查等程序规范,教育驾驶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章违法行为。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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