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备案时间较短,按规定未能参加年度经营服务考核的企业,拟申请取得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需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条件,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汽车租赁企业未执行经营备案时限规定,逾期办理经营备案的,在办理经营备案12个月后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
第五条 有增车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应在每年11月份和5月份的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预先提出下一个半年期的增车指标申请,填写《北京市新增租赁小客车申报表》,并提交有关备审材料。
第六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区分企业类别,汇集后于12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并分类归集本期申请增车数。
申请增车总数小于本期配置额度时,按企业实际申请指标数予以确认;申请增车总数大于本期配置额度时,按照综合评定标准对各申请企业进行分值评定,在本期配置额度内依评分高低确认各企业增车指标。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各企业增车指标后,通过www.bjysj.gov.cn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网上正式公告。
第九条 取得本期增车指标的企业,可登录该系统www。bjhjyd。gov。cn自行下载打印《北京市租赁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每车一份),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条 企业取得《北京市租赁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和备案手续:
(一)购置车辆;
(二)通过www.bjysj.gov.cn网站下载《租赁小客车新增(更新)核发牌证证明审核表》并如实填写,连同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领取《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
(三)凭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国税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凭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购税完税凭据、《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户籍,领取车辆牌证;
(五)按照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到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新增车辆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起6个月内未如数购置车辆的,其逾期未购的新增车辆指标视为自行放弃。该企业不得申请下期增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