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交运赁发〔2011〕81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执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保证汽车租赁行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现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企业增车指标分配;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汽车租赁企业的增车需求申请。
第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拟申请取得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理了经营备案,持有《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上一年度经营服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以上;
(三)上一年度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建立了汽车租赁计算机网络化经营管理系统;
(五)建立了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上一年度在本市已依法足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