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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6.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自治区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8.全面推行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认真总结评估石嘴山市、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指导银川市、吴忠市和中卫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三市在2011年8月如期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全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在全面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基础上,年内实现全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购药联网即时结算。认真落实与天津签订的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协议,继续扩大区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城市范围。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完成全区35万生态移民迁入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探索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办法。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0.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11.稳步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继续改革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在全区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等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制,选择50种以上临床路径明确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过快增长。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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