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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的意见

  (三)对灵武市的返还政策。

  对灵武市实行“保基数”加“增量返还”政策,以2011年宁东镇、临河A、B区及煤化工园区实际产生的灵武市级税收收入,确定对灵武市的返还基数。自2012年至2016年五年内,上述区域内产生的原属于灵武市级的税收比上年增量部分,每年返还灵武市20%,以确保灵武市级收入适度增长。

  (四)对银川市的有关政策。

  1、临河C区产生的市县级地方税收划分,以及该区域内对永宁等划分的工业“飞地”的税收利益调整,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突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

  2、宝塔、宝丰等5户在宁东基地生产的企业,其市县级税收暂维持现有缴税方式,但不得扩大税源规模。

  (五)对宁东基地的财政政策。

  1.一次性拨付7亿元用于补充宁东基地投融资平台资本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宁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2.自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在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税收增量,全部补助给宁东基地。

  3.自2012年起,对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原属于灵武市级的税收收入,在扣除灵武市的“原基数”和“增量返还”部分外,全部用于宁东基地。

  4.自2011年起,自治区开征的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收入,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全部用于宁东基地。

  5.在对市县实行政府性债务控制数管理工作后,宁东管委会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暂不受举债控制数限制。

  6.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多渠道加大对宁东基地的各项投入,支持宁东基地又好又快发展。

  7.宁东基地通过以上体制调整获得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规定用途的除外),全部用于对宁东开发投资公司的投入,重点支持宁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上述财税体制执行期暂定五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配套政策

  (一)按照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宁东管委会设立同级金库,管理本级财政收支。

  (二)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由宁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管或协调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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