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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河南、四川、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河南、四川、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建[2011]26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河南、四川、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1]748号)转发你们(见附件1),并作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家电下乡政策将于2011年11月30日停止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尽快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使全省广大农民群众提前准确了解此项政策规定。
  二、各地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财建[2011]748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好补贴申报、录入、审核、兑付有关信息的处理工作。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对前期遗留未兑部分进行重点清查,及时审核、兑付政策实施期(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内所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应兑付的补贴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务必在2012年2月底前做到应补尽补,不留下任何遗漏。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建[2011]748号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清算结果须按不同时期内的有关规定将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明,并与最终关闭后的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吻合一致。在此基础上,各地财政部门要据实认真填列《四川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见附件2,具体要求见表后备注;附件1中的附表不填),再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扩权试点县统一上报所在市一并汇总)后,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子文档通过OT系统发送至滕亮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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