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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和长江、汉江等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易旱区、水资源污染严重区的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因上一层次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事由确需修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水域范围、水质管理目标调整的,修改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水域功能使用要求。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并征求市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在易旱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耐旱作物。

  第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生产用水,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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