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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30日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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