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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不再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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