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用途管理,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征收、征用在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补偿。
(一)临时用地占用青苗、林木、建构筑物的按照第三章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二)临时用地使用有收益的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临时用地面积×影响年限×折算系数”进行确定。影响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经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
(三)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用地单位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倍缴纳,实行专户存储,由县国土资源局监管。
(四)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仍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使用。
(五)临时用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竣工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土地复垦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青苗、林木,拆除建(构)筑物,并及时交付土地的,可以对被征地户和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6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工程长阳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