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等。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前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帐管理。
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银行贷款、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同时将被征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收回,逐级上报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四界核减已征收、征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面积。
第十五条 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分等定级和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区域
编号
| 耕 地
| 果 园
茶 园
精养渔塘
|
林 地
| 未利
用地
| 区域描述
|
年
产
值
标
准
| 征地补偿标准
| 其 中
|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
|
|
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