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前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学生入学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五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现状调查过程中,被征地户拒绝征地现状调查确认的,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应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由两名以上村、组代表进行现场指界、证明,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作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据。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县国土资源局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听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第七条 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在被征地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八条 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地所在村委会兑付到农户。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户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户申请,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按征地面积计算后,全额发放给被安置户,由其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