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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或征用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对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户的思想工作,提供签订征地协议的必备条件;负责组织实施清障和房屋拆除以及交地工作;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履行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及安置。县林业局负责对被征林地的报批和办理树木砍伐许可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县公安局负责对土地征收范围内村民的户籍审核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秩序的维护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土地征收或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前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及抢装的装饰,征地时不予补偿;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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