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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1004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现就建立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

  (一)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次备案对象为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0年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59号)中的所有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备案要求

  (一)材料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含5千吨,下同)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附件2的要求报送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5万吨,下同)的重点用能单位,还应按附件3的要求报送能源管理机构备案表。

  相关材料可在http://www.jt.sh.cn网站下载。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机构在备案后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后30日内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二)材料受理。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各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受理地址:建国东路525号9楼,邮编:200025,联系人:朱鲤,联系电话:021-63847971。

  (三)报送时间:各单位应于2011年11月15前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逾期视为未按规定报送。

  三、备案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日常工作由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具体操作。

  四、其它

  (一)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对所属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加强指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机构相关责任制度,并督促其按时递交相关备案申请材料。

  (二)对未列入沪发改环资〔2011〕59号文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如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请按附件5的要求填写节能减排管理信息表,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上海市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

  3、上海市交通港航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备案表

  4、交通港航控股(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管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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