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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9〕113号)


  为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共享的含义和意义
  本意见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政务信息共享是指各机关间政务信息的提供、查询和使用。
  推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是机关开展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减少信息重复采集和存放,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数据“一数一源”,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效能,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电子政务“一体化”,提供“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政务信息共享的范围和重点
  (一)各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与其他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联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属于共享政务信息,应列入政务信息共享范围。
  (二)全市人口、法人单位(机构)、地理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四大基础信息库的指标数据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数据和重点内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指标数据,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三、政务信息共享的分类
  政务信息共享分为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两类。完全共享是指政务信息在各机关间的普遍共享;部分共享是指根据需求申请和职能关联,政务信息在部分机关间的共享,或在特定的业务和工作中的共享。
  四、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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