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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城市联防为核心,排放尾气定期检测、超标车和排气故障车限期治理、城市道路区域限行为辅助,从而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削减单车尾气排放强度,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目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鼓励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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