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地可积极探索将部分单位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工作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有效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二)完善限额审核审批制度。要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限额审批制度,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限额审批制度作进一步分类。在资产配置环节,行政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核批准的不能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在资产利用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单个项目、单次(笔)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实行公开出租、出借,如需协议出租、出借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资产调剂环节,属不同部门之间的或同一部门内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属同一部门内事业单位之间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在资产处置环节,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账面金额或评估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如需协议处置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重大资产处置项目按有关要求实行评估核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