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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预算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的有效手段;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科学编制预算。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资产配置程序,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资产的公平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对资产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有利于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明晰各类资产账目,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加强资产的监督管理,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是从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对资产实施管理和维护;价值管理是以货币形式反映单位占有、使用资源的规模、数量。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程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认真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所有者的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制度管理;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承担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要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的归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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