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重大建设项目中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等行为的,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有关市州、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六十八条
5、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暂停该项目执行或者暂停其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
(2)《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三条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五条
6、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与使用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转让代建业务,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7、创业投资企业未遵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限期30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重新备案申请
法律依据: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35项)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组织评估论证和专家评议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
三条
(2)《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第
三条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十四条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3、工业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4、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5、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十条
6、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五十四条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十五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8、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五十五条
9、对清洁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