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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2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22、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企业经济损失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

  23、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一条

  24、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25、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

  处罚类型:责令停止、罚款、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6、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

  处罚类型:责令停止、罚款、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27、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8、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处罚种类:撤销核准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29、项目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30、重点建设项目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招标无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31、在重大建设项目中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32、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违反规章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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