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专员办关于印发《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川监〔2010〕55号)
在川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我办制定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附件: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约谈提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全面提升监督辖区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通知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提示是指专员办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可依据本办法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三条 约谈提示一般由专员办分管办领导和业务处的分管处长及岗位责任人员或实施监督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和相关参检人员等参加。参加约谈人员不少于3名,并确定1名记录人员。
第四条 约谈提示对象范围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