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8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整合实地查验工作,确保查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实地查验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验范围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行认定。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依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二、查验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查验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要重点查验下列项目:
1.证件资料。核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等原件,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核实生产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判断其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账簿设置情况。查看纳税人是否设置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日记账应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应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明细账;其他辅助性账薄包括生产成本明细账等。若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还应了解纳税人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名称、版本型号等内容,同时查看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