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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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