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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损账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三)损账比例 =(当年损账金额÷当年累计贷款金额)× 100% 。
  第十三条 损账补偿的申请与拨付
  (一)承办银行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承办银行的损账比例、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报经批准后安排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三)承办银行收到损账补偿文件后,到市财政局领取“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填妥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对后拨付。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按损帐补偿的相应比例及时划交市财政。
  第十五条 专项信用贷款符合《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可纳入省风险补偿考核范围,市财政给予1:1的配套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制定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年终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承办银行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承办银行,由市本级有意向金融机构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和湖州银监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本办法设定的条款,确定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另行签订协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逐步增加专项信用贷款规模和承办银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
  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行业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财务主管   
企业当前资产状况注 册 资 本资 产 总 额负 债 总 额银 行 贷 款其 它 借 款所有者权 益资 产负债率
       
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主导产品 现价工业产值销 售 收 入利 润 总 额实 缴税 金其 中增值税
产品产量      
生产能力 
贷款用途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县区经发局分管局长推荐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员调查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湖州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承办银行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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