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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贷款操作程序
  (一)机构确定
  1.在市经委设立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主任由市经委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人员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接受小企业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2.承办银行为贷款发放承办机构,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授信尽职调查,在推荐范围内,自行择优决定贷款,并负责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向市本级各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企业资料。经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分管局长签署推荐意见后,再上报“推介办”初审。申请表直接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索取,或可通过市经委网站(http://www.hzgy.gov.cn/)下载。
  2.初审。“推介办”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企业现场查看,出具调查报告,经“推介办”主任签字确认后推荐给承办银行。
  3.复审。承办银行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复核,原则上应自收到“推介办”初审意见起十个工作日办结,并将复核意见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办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后管理。由办贷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向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反馈上月专项贷款信息,包括:《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发放月报表》和《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收回月报表》。
  第十条 风险责任。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办贷机构有权拒绝新增贷款。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信用贷款损账补偿制度。承办银行按本办法向小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若发生坏账风险,首先由承办银行追讨,经法院裁定执行半年后仍无法收回部分,确定为坏帐后的净损失,损账比例在1%以下部分由承办银行全部承担,超过1%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全额累进给予分档补偿。
  第十二条 损账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当年损账金额×补偿比例
  (二)分档补偿比例

损账比例1%-2%以下2%-3%以下3%-4%以下4%-5%
补偿比例40%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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