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贷款操作程序
(一)机构确定
1.在市经委设立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主任由市经委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人员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接受小企业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2.承办银行为贷款发放承办机构,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授信尽职调查,在推荐范围内,自行择优决定贷款,并负责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向市本级各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企业资料。经区经发局、科技局(社发局)分管局长签署推荐意见后,再上报“推介办”初审。申请表直接向市经委中小企业处索取,或可通过市经委网站(http://www.hzgy.gov.cn/)下载。
2.初审。“推介办”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企业现场查看,出具调查报告,经“推介办”主任签字确认后推荐给承办银行。
3.复审。承办银行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复核,原则上应自收到“推介办”初审意见起十个工作日办结,并将复核意见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办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后管理。由办贷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向市小企业专项贷款推荐服务办公室反馈上月专项贷款信息,包括:《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发放月报表》和《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贷款收回月报表》。
第十条 风险责任。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办贷机构有权拒绝新增贷款。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信用贷款损账补偿制度。承办银行按本办法向小企业提供专项信用贷款,若发生坏账风险,首先由承办银行追讨,经法院裁定执行半年后仍无法收回部分,确定为坏帐后的净损失,损账比例在1%以下部分由承办银行全部承担,超过1%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全额累进给予分档补偿。
第十二条 损账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当年损账金额×补偿比例
(二)分档补偿比例
损账比例 | 1%-2%以下 | 2%-3%以下 | 3%-4%以下 | 4%-5% |
补偿比例 | 40% | 30% | 2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