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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湖州银监分局《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行、湖州银监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信贷资金向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和导向型小企业倾斜,有效缓解市区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贷款资金。本办法所指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是指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按1:1配套,共同组成专项用于市区小企业信用贷款资金2亿元,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政府专项资金存储期间,该银行应正常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贷款原则。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为前提,以择优扶持小企业为服务方向,以政府投向引导、配套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为管理模式,由承办银行自主决策、自行控制风险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专项信用贷款面向市区各类小企业,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产业英才带头人、海归创业人员、科技部门支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科技型小企业;符合工业六大重点特色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各类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以及从事现代商贸、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服务等小企业。
  第四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市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企业已正常经营满一年;
  (二)总资产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元以下;
  (三)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无逾期贷款和利息;
  (四)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并能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六)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专项信用贷款期限视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利率。承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发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上浮比例在银行基准利率的30%左右,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承办银行不得要求贷款企业强制性存款或强制接受其他金融中间业务。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信用保证。专项信用贷款区别于常规抵押或者担保贷款方式,采用信用贷款管理模式,由企业业主夫妇(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夫妇或主要股东夫妇等)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般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信用保证,提供财产清单,但无须另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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