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督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时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3. 为各级税务部门,特别是偏远地区的税款划转等涉税业务提供最大便利,尽可能不收取手续费。
4. 依法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和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
(三十一)银监局
1. 监督、协调各级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2. 监督、协调各级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三十二)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1. 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城区各相关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税收、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2. 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属地化征管,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积极构建协税护税网络。
(三十三)市投控、城投、建投、东通、东城、污水、中房公司等代建单位
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各项代建工程项目的发包情况和耕地占用情况;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各项工程项目的税款,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各项工程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向税务部门提供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的涉税信息。请法院向地税部门通报强制拍卖、变卖收入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到位。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要求其他单位、部门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四、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的监督管理及考评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是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对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委托代征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五、其他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