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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通知
(沪质技监认〔2010〕3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和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持续加强实验室能力水平建设,根据我局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重点工作安排,作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我局选择建材、食品领域的3个项目组织开展能力验证。现将能力验证项目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本《通知》所列项目表(见附件)中项目资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机构)应参加相关项目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机构须事先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对无故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接本文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在项目进行中,如发现机构有串通行为,须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资源,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报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备案。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样品的均匀性、稳定性检验结果报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参试机构发送测试样品。

  五、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应及时与能力验证计划表中的联系人联系,将参加能力验证的项目报承担单位。

  六、我局将在所有能力验证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机构在2010年至2011年间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结果列入其能力验证记录。

  对能力验证结果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机构,我局将作出暂停工作进行整改,直至注销计量认证证书的处理。

  七、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相关项目成本费。初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机构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机构收取其他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本次能力验证管理费用由我局统一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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