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时限均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6.3.1现场考核
考核组收到考核资料后,应当及时制定现场考核工作计划,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考核(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考核组应将现场考核信息告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区县局可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考核。观察员一般由从事计量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考核组和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考核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做好制造许可与证后监管的衔接。
考核组依据《通用规范》和必备条件等考核准则,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考评员现场考核时务必携带本人计量考评员证书。
现场考核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检查、现场试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
采用书面确认方式考核的,考评组应在收到考核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确认工作,一般不进行现场试验,如考核组认为无法通过书面进行确认的,可到现场进行核查。
现场考核或书面确认后,单位申请时递交的相关试验报告、产品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应归还给申请单位。
现场考核或书面确认的结论为“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时,被考核单位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考核组进行确认。
6.3.2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考核全部结束后,考核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考核报告、全部现场考核原始记录(书面确认除外)、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中介机构或受理部门,同时考核组长网上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中介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通过网上受理平台进行初步审查,并将考核资料及时报送受理部门。
免于考核的受理部门只需填写制造计量许可考核报告中经考核确认项目。
部分考核的,现场考核评价记录表免于考核的项目,填符合,并在考核记录中注上“免于考核”。
《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书面确认、免于考核除外)由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束后直接寄送给受理部门。
6.4审核、批准、颁证
受理部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后(免于考核的在作出免于考核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制证。
6.4.1审核
6.4.1.1考核结果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2)考核项目是否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到期复查的《制造许可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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