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3到期复查考核的要求和程序与首次现场考核基本相同,重点是考核该单位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执行计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的情况(特别是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情况);
6.2.4.4条件变更考核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考核要求和程序与首次现场考核基本相同,考核的重点是4.4生产场所、4.5生产设施、4.6检验条件和4.10产品质量条款;
6.2.4.5其他变更考核包括单位名称变更、产品名称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型式评价依据变更(主要指型式评价依据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其中单位名称变更可免于考核,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变更采取书面确认方式,重点审查由于相关变更对生产条件的影响,证书有效期与原产品有效期一致。
6.2.4.6其他简化考核情况
(1)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政府部门最近连续两年抽查合格产品及其同系列产品的复查和增项考核申请一般采取书面确认方式,复查考核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增项考核的证书有效期与抽查合格产品有效期一致。
(2)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除首次考核外可免于4.8.1质量管理制度和4.9售后服务现场考核;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证书、中小企业合格评定证书的,除首次考核外可免于4.8.2计量管理制度现场考核。
6.2.5委托考核
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直接建立考核组(免于考核的除外)。
6.2.5.1建立考核组
(1)考核组一般由2-3名考评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现场考核工作。采用书面确认方式的考评组由1名考评员组成。
(2)考评员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中选聘,考评组成员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考虑专业技术的一致性。技术专家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特聘专家名单》选聘。
(3)中介机构提名建立的考核组,应通过网上受理平台进行填报,报委托单位批准。
6.2.5.2下达委托考核任务
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委托中介机构或直接建立的考核组,出具 《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工作流转单》。
6.3完成考核任务
中介机构或考评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现场考核计划、现场考核、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采用书面确认方式考核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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