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受理
经审查,书面资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内容和网上填报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2.2补正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无本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应告知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制造、生产或加工相关产品等内容的,应告知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
(3)首次或增项考核申请时没有有效型式批准证书,应告知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
(4) 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6.2.3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告知企业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2)申请的产品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的产品不在《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围中,应告知企业不受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6.2.4决定考核方式
根据企业的申请考核类别,将考核申请类别分为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条件变更考核、其他变更考核(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变更等)等5种。考核方式分为全面考核、部分考核、书面确认(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免于考核等4种。按照不同申请考核类别决定相应考核方式。
6.2.4.1首次考核是指该单位以前从未取得过制造许可,考核方式采用全面考核;
6.2.4.2增项考核包括属原许可以外的计量器具(以外是指不同系列的计量器具)和属原许可项目同一系列、超出原许可产品获证范围的计量器具;
(1)属原许可以外的应按照首次考核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考核;
(2)属原许可项目同一系列、超出原许可产品获证范围的,如增项项目型式批准为免于型式试验的一般采取书面确认方式。其他则采取部分考核方式,部分考核仅对4.2计量法制管理、4.5.1生产设备、4.6检验条件、4.7.2产品标准、4.10产品质量进行考核。新增项目证书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