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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和上海市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6.2.1受理
  经审查,书面资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内容和网上填报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2.2补正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无本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应告知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制造、生产或加工相关产品等内容的,应告知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
  (3)首次或增项考核申请时没有有效型式批准证书,应告知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
  (4) 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6.2.3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告知企业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2)申请的产品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的产品不在《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围中,应告知企业不受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6.2.4决定考核方式
  根据企业的申请考核类别,将考核申请类别分为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条件变更考核、其他变更考核(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变更等)等5种。考核方式分为全面考核、部分考核、书面确认(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免于考核等4种。按照不同申请考核类别决定相应考核方式。
  6.2.4.1首次考核是指该单位以前从未取得过制造许可,考核方式采用全面考核;
  6.2.4.2增项考核包括属原许可以外的计量器具(以外是指不同系列的计量器具)和属原许可项目同一系列、超出原许可产品获证范围的计量器具;
  (1)属原许可以外的应按照首次考核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考核;
  (2)属原许可项目同一系列、超出原许可产品获证范围的,如增项项目型式批准为免于型式试验的一般采取书面确认方式。其他则采取部分考核方式,部分考核仅对4.2计量法制管理、4.5.1生产设备、4.6检验条件、4.7.2产品标准、4.10产品质量进行考核。新增项目证书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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