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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和上海市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6.1接受申请资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请单位递交的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内容一致、并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资料。
  6.1.1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网上填报后打印);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免于型式试验的除外)(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型式评价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6)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对于系列产品,只需提交代表性产品的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简化考核专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的凭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连续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增项考核的同系列产品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6.1.2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制造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
  (3)简化考核专题申请;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适用企业名称变更)
  (5)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6.2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处理
  企业可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受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受理平台)填报申请资料,同时打印出书面申请资料到办理大厅进行申请的确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书面确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考核方式,并建立考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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