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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评价定级后,评价定级日期至获证当年12月1日不满6个月的,当年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五、工作要求
  1.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精心安排,全面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2. 实施评价分级应统一尺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评价显失公正的现象发生。
  3.根据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分类分级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原则
  2.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原则
  3.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表

  附件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原则

评价结论

得分

抽样检验、行政处罚、年报审查等日常监管情况

备注

A级

≥146

均合格

2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B级

≥138

累计出现2次以下(含2次)不合格

2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C级

<138

累计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

有1项满足即可判定


  注:
  (1)上表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
  (2)确定等级时,按A级→B级→C级的顺序进行判定。
  (3)可以有合理缺项。
  (4)新企业不评价抽样检验、行政处罚、年报审查等日常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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