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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驻厂监督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操作规程》(见附件1)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落实监督检验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驻厂监督工作职责。驻厂监督人员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有关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企业在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控制中有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要对问题进行记录,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依法应当进行查处的,要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把好原料及产品检验关。市质检院要高度重视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在乳品原料及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报告市局,并通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监部门。

  六、其他要求

  (一)宝山、青浦、闵行、嘉定、金山、崇明等区县局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与驻厂监督实施单位联系协调,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工作人员安排》(见附件2)抽调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支持驻厂监督工作,支持人员驻厂监督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与驻厂监督有关费用由原单位承担,抽调的支持人员要服从驻厂监督实施单位的统一安排。

  (二)浦东、奉贤、松江区局要建立驻厂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驻厂监督工作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方案、驻厂人员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表、抽样记录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驻厂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泄漏企业的生产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四)自2011年5月起,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驻厂监督工作情况,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市局食品处。

  联系人:宋庆训,电话:54264219。

  电子邮箱:qxsong@shzj.gov.cn

  附件:1.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操作规程

  2.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工作人员安排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操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15号)等文件要求,统一驻厂监督项目和内容,有效实施对本市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驻厂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驻厂监督人员要求
  驻厂监督人员应当是本市食品生产监管人员。
  根据每个企业生产周期和生产计划派遣驻厂监督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不少于2人。
  二、原料采购验收监督
  1.乳品原料(基粉、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乳粉、液态乳等乳品来源的原料)进厂时,每批产品有包含三聚氰胺检测项目的合格检测报告。进口乳品原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原料供应商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3.每批原料乳品进行三聚氰胺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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