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11〕166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市质检院: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为有效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局分管局长任组长,食品处长任副组长,浦东新区局、奉贤局、松江局分管局长和市食监所、市质检院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局组织协调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收集汇总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有关信息,指挥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浦东新区、奉贤区、松江区局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市食监所配合市局做好驻厂监督人员的支持协助、业务指导、工作督导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宝山、青浦、闵行、嘉定、金山、崇明等区县局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人员支持协助工作。
市质检院负责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和成品的检验工作,以及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并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评估、预警等工作。
三、建立实施驻厂监督工作制度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区的区局要在当地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建立并落实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驻厂监督制度:
1.组织落实驻厂监督人员。成立由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驻厂监督领导小组,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周期和生产计划等确定派驻人员。驻厂监督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实施驻厂监督前,应将驻厂监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企业。
2.明确工作职责。要明确驻厂监督工作职责,确保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料采购查验、出厂产品把关以及原料和产品的监督抽查等各项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3.制定工作方案。要根据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情况制定驻厂监督工作方案,明确驻厂监督工作的要求及人员交接程序等。
(二)企业应当为驻厂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解决驻厂监督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提供必要的质量管理文件、生产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和生产计划,确定与驻厂监督组的联络人员。
四、严格执行驻厂监督检查措施
驻厂监督检查措施包括常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常规监督检查。依据《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10〕437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要求,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每月1次,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及内容见《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