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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四)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根据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2009年6月前完成市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规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09年7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全市本级公共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工作,督促市本级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全市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认真总结,尽快制定我市《条例》实施办法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措施,草订《条例》实施办法,为市人民政府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新体制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其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受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提出年度市本级公共节约能源工作安排,组织召开市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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