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培训,夯实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基础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全市各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能耗调查,重点建立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市本级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2009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行政单位能耗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在市本级公共机构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公务用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辆。完善能耗目标考核体系,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市本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报告。
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必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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