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
3.受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4.提出年度市本级机关公共机构能源工作安排,组织各种业务培训,负责召开市本级机关节约能源工作联席会议。
5.负责管理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工作。
6.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涉及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文电及督查、督办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目标
根据我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在开展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市资源节约制度、能耗标准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到2010年实现市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能源规划的节能降耗20%的目标。
五、主要措施
(一)大力宣传,努力提高节能法制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能源高效率利用不仅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与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夯实节能工作基础。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条例》学习活动,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其次,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多方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与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市、县区、乡(镇)开展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各公共机构要紧密配合,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导向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