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和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审定、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强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负责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不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负担;政法、调处部门负责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负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将林权档案接收入馆;金融机构负责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法制等部门负责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县区要抽调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同志组成工作班子,专职从事林改工作。各县区、乡(镇)要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组),深入村(屯)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等工作;林业部门要组织好技术服务队伍,做好勘界制图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保障经费。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经费。市本级所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在国家、自治区财政给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每亩1元给县区配套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到县区的办法,由县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改革成本,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专款专用。
(五)维护稳定。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热情、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农民反映的问题,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六)保护资源。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把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依法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继续实行林木凭证采伐,木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和珍稀野生植物的采挖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防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
(七)加强督查。市、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指导组分别督查指导所辖县区、乡(镇),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视察和工作监督,促进各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及时发现和反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确权发证业务指导,督查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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