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配套阶段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市、县(区)、乡(镇)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逐步推进配套改革。
1. 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2. 逐步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林业信息联网,逐步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活立木能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参与资产化运作,保障农民收益权货币化实现。同时,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强林业发展动力。
3. 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引导广大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4. 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总结验收阶段
1. 全面自查。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区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本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县区写出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和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自治区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 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全市动员,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效能突出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按照桂政办发〔2009〕60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市、县区、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责任状,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