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长期跟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役的军人(限子女、配偶)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采集老年人个人信息,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老年人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县、区不再另行发放其他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