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全区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2. 柳州市统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增设)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3. 柳州市市本级及城区(开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标准表;
4. 柳州市市本级及城区(开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5. 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
全区统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专业技术岗位
| 系数
| 工勤技能岗位
| 系数
|
正高级
|
|
| 二级(技师)
| 1.35
|
|
| 三级(高级工)
| 1.20
|
|
| 四级(中级工)
| 1.05
|
四级
| 2.00
| 五级(初级工)
| 0.90
|
副高级
| 五级
| 1.90
| 普通工
| 0.80
|
六级
| 1.80
|
|
|
七级
| 1.70
| 其他人员
| 系数
|
中级
| 八级
| 1.55
| 初期(博士)
| 1.20
|
九级
| 1.40
| 初期(硕士)
| 1.10
|
十级
| 1.30
| 见习期(本科)
| 1.00
|
初级
| 十一级
| 1.15
| 见习期(专科)
| 0.90
|
十二级
| 1.08
| 见习期(中专)
| 0.80
|
十三级
| 1.00
| 学徒期或熟练期
| 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