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中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范围另文规定”的,按照“谁下放、谁规定”的原则,市级各部门根据自治区级、市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确定审批权限,不准以各种理由阻碍下放或拖延下放。
(三)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执行,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为不宜由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项暂不下放外,其它事项一律下放。
六、组织实施
(一)2011 年2 月18日前,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制定权限下放工作方案,报市扩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下放工作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各部门下放、委托下放各县区管理事项名称,事项权限,事项的工作内容、要求、依据、程序,具体移交方式,移交时间。
(二)2011 年2月25日前,扩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进行集中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因特殊情况不宜由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项,拟暂不下放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确保扩权事项落实到位,有序交接。
(三)2011年3月4日前,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放事项的移交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放管理权限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扩权事项由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不出现脱节和漏洞。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可查。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协调好与县级部门关系,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县级部门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全部扩权事项依法、有序、平稳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