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或现场抽测。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现场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见证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见证员号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见证人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五、见证人员对所见证的取样送检委托,应在检测机构的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人员印章。对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的抽样或者现场检测,应在检测机构现场抽样记录或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人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