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直属海关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十)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一)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专员办。
第十八条 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反映预算审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同时,抄送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专员办对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预算审查中发现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方面的违纪问题,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和监督检查局),同时抄送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员办人员在审查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延误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预算上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要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受理通知书》
2.《补充材料通知书》
3.《
(单位名称) 年预算审查意见表》
4.《青岛专员办关于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年度预算审查审批表》
附件1:
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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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预算审查申请报告及所附相关材料,我办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直属海关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预算审查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51号)第四条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预算审查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符合文件规定且资料齐全,我办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