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常财务监督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授权开展审查工作,熟悉和掌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加强与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沟通,了解其预算编制情况,充分考虑其业务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项目预算管理的可操作性,及时了解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重大项目论证和审核情况,并参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工作。对于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员办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参与论证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查和检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项目台帐,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项目支出预算中有新增项目的,应在新增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通知专员办,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延续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专员办。
第十五条 建立内部审查制度,制定审查的程序和岗位的职责,以规范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具体包括:
(一)负责审查的岗位人员,填制《青岛专员办关于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年度预算审查审批表》(附件4)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材料从形式、内容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岗位责任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由办领导进行终审。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材料:
(一)中央主管部门批复和调整的预算指标,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
(二)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向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组建、调整和撤销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六)重大项目论证、申报和审核情况;
(七)办公用房、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