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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直属海关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算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日常财务监督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授权开展审查工作,熟悉和掌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加强与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沟通,了解其预算编制情况,充分考虑其业务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项目预算管理的可操作性,及时了解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重大项目论证和审核情况,并参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工作。对于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员办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参与论证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查和检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项目台帐,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项目支出预算中有新增项目的,应在新增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通知专员办,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延续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专员办。
  第十五条 建立内部审查制度,制定审查的程序和岗位的职责,以规范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具体包括:
  (一)负责审查的岗位人员,填制《青岛专员办关于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年度预算审查审批表》(附件4)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材料从形式、内容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岗位责任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由办领导进行终审。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材料:
  (一)中央主管部门批复和调整的预算指标,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
  (二)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向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组建、调整和撤销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六)重大项目论证、申报和审核情况;
  (七)办公用房、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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