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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直属海关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算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预算审查材料的报送和受理

  第六条 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分别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报送预算(一上)的同时,以正式文件将预算(一上)报送专员办进行审查,所附材料须齐全、规范。
  第七条 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审查预算的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预算批复及预算调整情况;
  (二)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
  (三)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包括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报告。
  (五)与部门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专员办在收到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预算审查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填制《受理通知书》(附件1)予以受理;对所附材料不齐的,填制《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2)通知相关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补充有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预算审查

  第九条 专员办对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预算审查工作一般采取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对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预算(一上)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项目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编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专员办对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预算(一上)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二)  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  项目申报文本是否按《管理办法》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收到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预算(一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上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和监督检查局),同时分别抄送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意见中应对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反馈的意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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